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政管办)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编制形成《自治区教育厅证明材料清理清单》(见附件1)、《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材料清理清单》(见附件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材料清理清单》(见附件3)等3张清单(以下简称3张清单),决定取消自治区、市、县三级各类证明材料79项,变更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清单应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布的3张清单,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办事流程,制定管理措施,做好证明材料取消或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工作持续平稳推进。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后,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也不得以情况说明等形式变相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证明材料。通过基本证照凭证可直接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的沟通,积极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中包含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调整,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等平台同步更新并公布。
二、强化督促检查
其他部门的相关证明取消或调整后,需要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核实、及时反馈。对在我区以外的地区办事过程中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相关证明。
三、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凡因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修订需取消的证明村料,要及时调整清单相关内容;因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修订需要增设,或根据工作实际确有必要增加的证明材料,应组织开展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并按程序报自治区审批;对今后可通过信息共享、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等方式获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要及时予以取消。
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证明材料清理清单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材料清理清单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材料清理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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