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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6284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2日
标  题: 桂教教师〔2023〕3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师范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3日

桂教教师〔2023〕3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游会网址多少

2023-06-03 13: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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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根据2022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健全教师标准体系,结合我区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需要,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大力提升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提供有力师资保障。

二、认定范围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各职业院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三、认定标准

(一)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因师德师风、违纪违规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撤销其已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察,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熟悉行业企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实施“双师型”教师自主认定的职业院校或单位,可在不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标准上,分类分层制定本校或本单位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经相关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并按程序指定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单位具体实施。

(二)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权限。从2023年起,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广西“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广西“双优计划”建设单位、自治区“五星级”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开展认定;除开展自主认定的学校外,分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三个片区开展认定工作,分别由南宁师范大学、广西科技大学、广西师范大学3所高校负责相应片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2)。自治区教育厅将根据职业院校发展实际,适当调整自主认定学校(单位)范围和数量。

(三)“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要组建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开展认定,规范认定程序,保证质量。

(四)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职业院校应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五)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各校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开展抽查,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

五、认定程序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核及公示、结果报备等程序开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至学校负责组织教师“双师型”认定工作的部门。

(二)申报人所在学校根据相关认定标准对本校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申报者并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者名单应在校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应“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

(三)相关“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组织专家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四)“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审批并公布认定结果,认定结果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并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的各项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申报工作务必实事求是,学校须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逐一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职业院校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要结合职业院校学制和专业特点,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三)“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场地,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认定工作顺利开展,要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附件:1.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

    2.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分片区申报安排表


附件1

广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因师德师风、违纪违规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撤销其已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三条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第四条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1门以上,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3.具备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

4.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5.破格认定: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具备初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中的“专业技能条件”,但具备其他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认定初级“双师型”教师:

(1)本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市厅级三等奖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市厅级三等奖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主持完成企业难题攻关1项(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在本专业领域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审批,并推广应用。

(4)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参与完成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质培优等项目,成效显著。

(5)艺术类教师参加专业比赛获厅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

(6)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得厅级以上奖励;或担任市厅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7)获得市厅级以上星火科技奖、技术革新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

(8)获“市级技术能手”等由市级行政部门授予,与技术技能相关的荣誉称号。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或实训教学)满3年,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主持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或参与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3)本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4)主要参与(排名前三)校级以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获得鉴定或验收通过。

3.具备3年及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五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本专业实践经历,或每2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专业实践,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多项较突出成果。

4.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5.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具备中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中的“专业技能条件”,但具备其他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认定中级“双师型”教师:

(1)本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自治区级二等奖排名第一,一等奖排名前三;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指导学生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自治区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2)主持完成企业难题攻关、发明创造(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为企业或学校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3)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主持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主持完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质培优等项目,成效显著。

(4)艺术类教师参加(排名前五)专业比赛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排名前五)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5)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担任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6)具备3年及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2年年度教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7)获得市厅级以上星火科技奖、技术革新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三等奖排名前五,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十五或二等奖、三等奖排名前十,国家级获奖参与)。

(8)获“省级技术能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由省级行政部门授予,与技术技能相关的荣誉称号。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或实训教学)满5年,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在行业内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技能大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3名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五)省部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排名前五,国家级排名前七)。

(3)本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级一等奖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3.具备3年及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五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本专业实践经历,或每2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专业实践,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多项突出成果。

4.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5.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具备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中的“专业技能条件”,但具备其他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

(1)本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自治区一等奖排名第一;或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二,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指导学生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国家级二等奖排名第一,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三)。

(2)主持完成企业难题攻关、发明创造(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为企业或学校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3)艺术类教师参加(排名第一)专业比赛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排名第一)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4)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得国际或国家级奖励;或担任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5)获得市厅级以上星火科技奖、技术革新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十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获奖参与)。

(6)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年度人物”等国家行政部门授予,与技术技能相关的荣誉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励;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高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1门以上,教学效果好。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人员培训、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5.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具备初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中的“专业技能条件”,但具备其他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认定初级“双师型”教师:

(1)本人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励。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或主持完成企业难题攻关(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在本专业领域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审批,并推广应用。

(4)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参与完成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质培优等项目,成效显著。

(5)艺术类教师参加专业比赛获厅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

(6)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得厅级以上奖励;或担任厅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7)近五年主持完成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应用性科研项目(市厅级排名前五,省部级排名前十,国家级排名前十五)。

(8)获得市厅级以上星火科技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应用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9)获“市级技术能手”等由市级行政部门授予,与技术技能相关的荣誉称号。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或实训教学)3年以上,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主持完成校级以上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起到骨干带头的作用。有发表、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多项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主持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或参与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3)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能力比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4)主要参与(排名前三)校级以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获得鉴定或验收通过。

3.具备3年及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五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本专业实践经历,或每2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专业实践。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课程建设、人员培训、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多项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5.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6.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具备中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中的“专业技能条件”,但具备其他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认定中级“双师型”教师:

(1)本人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奖励(自治区二等奖排名第一,一等奖排名前三;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励(自治区一等奖排名第一,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2)主持完成企业难题攻关、发明创造(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为企业或学校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3)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主持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主持完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质培优等项目,成效显著。

(4)艺术类教师参加(排名前五)专业比赛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排名前五)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5)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担任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6)具备3年及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2年年度教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7)近五年主持完成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应用性科研项目(市厅级主持,省部级排名前五,国家级排名前十)。

(8)获得市厅级以上星火科技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应用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十或二、三等奖排名前五,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十五或二、三等奖排名前十,国家级获奖参与)。

(9)获“省级技术能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由省级行政部门授予,与技术技能相关的荣誉称号。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或实训教学)满5年,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在本校或行业内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发表、出版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多项代表性成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五)省部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排名前五,国家级排名前七)。

(3)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能力比赛,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3.具备3年及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近五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本专业实践经历,或每2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专业实践。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多项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励。

5.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6.破格条件: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具备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中的“专业技能条件”,但具备其他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

(1)本人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奖励(自治区一等奖排名第一;或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二,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励(国家级二等奖排第一,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三)。

(2)主持完成企业难题攻关、发明创造(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为企业或学校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3)艺术类教师参加(排名第一)专业比赛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排名第一)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4)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得国际或国家级奖励;或担任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5)近五年主持完成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应用性科研项目(省部级主持,国家级排名前五)。

(6)获得市厅级以上星火科技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应用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十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级获奖并排名前五)。

(7)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大国工匠年度人物”等由国家行政部门授予,与技术技能相关的荣誉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励;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  需要提供材料说明:

(一)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教学经历证明(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学校人事部门提供的师德师风证明。

(二)企业工作经历证明或行业企业实践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学校企业实践审批表(学校及实践单位盖章)、相关过程性材料及成果性材料等由学校人事等职能部门出具。

(三)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结题证明材料,如立项和结题文件、证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材料。

(四)申报初级、中级、高级“双师型”教师需分别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出具校企合作成果认定证明材料或佐证材料。

(五)申报初级、中级、高级“双师型”教师,需分别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出具学术论文、教学科研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成果认定证明或佐证材料。

(六)相关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职务(职称)证书。

(七)各级各类奖项的认定均以颁奖部门或大赛组委会所下达的获奖文件或证书为依据;荣誉称号以相应的权威组织机构颁发的证书、文件或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原则上按其行政级别予以认定;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原则上奖项应在行业协会或学会的业务主管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赛项范畴内,级别按公布时的赛项级别予以认定或按主管行政部门级别降一级予以认定级别。

(八)本认定标准要求的相关业绩成果,原则上为申报人近10年以来取得业绩成果。

(九)“双师型”教师认定按照专业大类和专业申报,其所申报的专业大类和专业申报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和各年度的“专业目录增补清单”执行。

(十)认定标准第五点、第六点中对初级、中级和高级“双师型”实践技能要求中关于“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条款,由申报人提供相关代表其技术技能能力或等级水平的佐证材料,由评委会根据材料的社会认可度等情况审议决定。

(十一)本认定标准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附件2

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分片区申报安排表

一、南宁片区

(一)实施主体。

南宁师范大学。

(二)认定范围。

1.属地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百色、崇左等6市,尚未开展自主认定的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2.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百色、崇左等6市市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

二、柳州片区

(一)实施主体。

广西科技大学。

(二)认定范围。

1.属地在柳州、来宾、贵港、玉林等4市,尚未开展自主认定的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2.柳州、来宾、贵港、玉林等4市市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

三、桂林片区

(一)实施主体。

广西师范大学。

(二)认定范围。

1.属地在桂林、梧州、贺州、河池等4市,尚未开展自主认定的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2.桂林、梧州、贺州、河池等4市市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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